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针对房屋未收房物业费由谁出,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房屋出租后物业费一般由房东来交。租房物业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房东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租户交纳物业费,但其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物业服务企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