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包含精神鉴定这一项,具体内容如下: 1、伤残等级:评定因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主要用于计算伤残赔偿金。 2、误工时间:如果误工时间需要很长,而医生又没有出具建议休息证明的,受害人可以进行此项鉴定。肇事方如果认为受害人误工时间过长的,也可以申请此项鉴定。 3、护理时间:包括住院和出院期间的护理时间鉴定,受害人和肇事方都可以要求进行此项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事故给受害人造成伤残等级不高,但是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很大的,可以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赔偿。因此如果受害人认为其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不相适应的,可以进行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5、护理依赖: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的,应进行此项鉴定。 6、智能障碍鉴定:受害人在精神上与事故前发生很大变化,记忆力明显下降,说话吐字不清,脾气暴躁,即须考虑此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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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没有精神诊断这一项,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包括对伤残级别进行鉴定,进行后续治疗费的鉴定,对护理级别进行鉴定,对误工时间进行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内容如下: 1、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 2、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 3、二次手术费、二次手术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 4、美容、修复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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