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如果没有上述情形,卖家无需返还定金。但你仍可以和气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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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到预付款的一方没有违反合同,或者因为双方的理由不能签订合同的,不能退还预付款。如属法律规定的应退还定金,则可退还定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卖方通过预约、订购、预约等方式向买方接受预约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的,由于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上关于预约金的规定处理的当事人双方的事的原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卖方应当将预约金返还给买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给付的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那么则无权要求给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若是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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