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社会道德上,个体份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责任意识,是“想干事”;责任能力,是“能干事”;责任行为,是“真干事”;责任制度,是“可干事”;责任成果,是“干成事”。责任心就是关心别人,关心整个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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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法学派 2、实在法学派 3、国家意志说与国家自我限制说 4、社会连带主义法学派 5、规范法学派 6、政策定向说。在国际法效力的根据问题上,国际法学界的认识可谓莫衷一是。上述诸种理论或学说各有其合理性,分别试图从历史、社会、政治、道德、规范本身和法律本质等不同的角度来说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
1.宪法。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追究。 2.法律。法律系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法规。 6.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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