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建设单位在办理销售手续前,应当持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以图文形式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买受人明示并作为销售合同的附件。明示的内容包括:(一)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二)地上地下物业共用部位名称、位置和面积;(三)公共场所、公共绿化的面积和位置;(四)公共车位数量和位置;(五)地下室、底层架空层面积及其权属;(六)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面积和位置;(七)共用设施设备名称及其权属;(八)其他需要明示的场所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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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明确如下内容:姓名和住所;基本情况;销售方式;价格的确定;交付条件和日期;装饰标准;产权所有权;区域差异的处理方法;办理产权登记;解决纠纷的方法;违约责任;其他事项。
合同约定不清楚的,可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无法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具体的规定进行确定。 合同约定不明时应当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 3、法定补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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