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订立的合同出现欺诈诈骗的法律责任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是近年来诈骗犯罪中一种十分突出的犯罪形式,由于这类诈骗犯罪是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诈骗犯罪之所以得逞,原因固然很多,但是被诈骗单位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向主管单位或有关单位了解,盲目同无资金或无货源的另一方进行购销活动;有的不了解对方情况,擅自将本单位资金借出受骗,有的违反外贸法规规定,未经咨询,不调查客户信誉情况,盲目与外商成交或擅自作经济担保,结果被诈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鉴于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为严肃法纪,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当发现自己签订合同后,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和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的话,需要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依据其造成损失的程度,由法院对失职人员进行量刑。以上就是签订合同后感觉被骗后的判定标准以及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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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的表现形式具体如下: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等等。
网络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借助计算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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