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诈骗的技术技术也越来越高超,隐蔽性和专业性越来越强,也越来越难侦查,所以我们在上网时要加强警惕性、谨慎的识别网络的...
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犯罪工具高科技化,作案过程非接触化作案成员借助计算机网络及其电话等聊天通讯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器,使用任意显号软件、VOIP网络电话等技术手段,分号码段对各地区进行扫荡式群发QQ消息、电子邮件或群拨网络电话。作案过程非接触化,主要表现在犯罪分子只通过网络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根本不直接与被害人碰面。十分隐蔽,从来不抛头露面,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大多数都是异地作案,利用非法互联网VoIP电话、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等媒介实施诈骗,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作案均在虚拟空间中进行,没有具体的现场痕迹物证可查。2、作案目标具有不特定性,资金流向具有复杂性该类案件的诈骗对象范围较广,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具有针对性。由于犯罪分子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号段或者某一地区拨打固定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子邮件和网上群发各类宣传消息。因此除发案地域集中外,侵害对象包括社会各阶层领域不同身份的人员,并已向全年龄段覆盖,不仅有退休在家喜欢上网的老人,也有事业有成的中年人,更有熟识网络的青年人,作案目标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在多家银行开户,受害人通过网上银行或者汇款的方式向嫌疑人打款,而嫌疑人都是利用网上银行和ATM机,在异地转账或者取现,资金流向特别复杂。3、作案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犯罪提供支持,手段呈现智能化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所使用的网址为花钱找专门技术人员制作的虚假网站,该网站套用正规购物网站样式制作,一般家庭电脑如不安装360及其他带有防范提示软件的浏览器或缺乏网络知识的根本无法辨认真假。受害人很容易相信这是真正的购物或其他投资网站。网站内作案用的收款银行账号为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购买的无关联人员开户的银行卡,将其挂靠在虚假网站上以备作案收款之用。犯罪分子日常只需在网站后台盯紧有无上当购物,发现后通过网络电子邮件、手机及QQ等聊天工具联系受害人,进而实施下一步诈骗。4、作案过程具有隐蔽性,作案时间短犯罪分子没有任何的办公地点,有的就是一个互联网的平台和绑定多个电话的一号通,可以很好的起到隐蔽犯罪分子身份的作用,而且此类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仅是通过使用通信工具与受害人进行联系,与受害人不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受害人对犯罪分子的了解仅限于电话号码和银行账号。作案时间迅速,网络电信诈骗由于通过网上银行或银行的转账方式进行,其作案时间非常快。诈骗成功后,犯罪分子会在银行资金到账的第一时间,通过网络银行将数额巨大的赃款层层分解到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下级银行账户转移,并迅速组织人员提现。许多受害人在转完账不久就发现被骗,然而转入账号现金已被取空。5、跨省市、跨区域流动作案,新类型有组织犯罪呈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网络电信诈骗团伙已经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诈骗的各个环节呈现越来越强的专业化趋势,即搭建诈骗网络电话平台、拨打诈骗语音电话、到银行开户卖卡、提取转移诈骗赃款等各个环节都有人专门负责,形成一整条的地下“产业链”。犯罪分子采取A地设立网络电信指挥终端服务器基地,B地拨打电话、发送网络短信、电子邮件及其QQ等网络消息,C地设立虚假网络IP地址转移到D地,E地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F地转款转账,G地取款套现等。整个作案过程跨省市、跨区域流动作案。网络电信诈骗组织犯罪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分为网上消息发布组、银行办卡组、网银转账组、异地取款组,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各单元通过非接触的资金付费方式维持整个网络诈骗网络的运转。各单元犯罪既相互独立成体系,团伙头目、作案工具出资人、管理人、操作手等多个层面,上下级实行单线联系,犯罪形式越来越专业化、智能化趋势。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我们可以知道,法律对于网络诈骗的处罚方式根据情节轻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的。但是不管法律对于网络诈骗情节较轻或者严重的处理方式作出了怎样的呃规定,对于无孔不入的网络诈骗我们还是应该多一些了解,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这样才能避免受骗,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 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 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 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9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282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