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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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吸毒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有治安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单纯的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第二次被抓后,首先对吸毒人员进行行政拘留,情况严重的可能会进行强制戒毒。
吸毒容留的认定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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