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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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人首先应当先去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去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然后准备好房屋所有权证、继承公证书、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继承人申请书等材料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提交,缴纳房屋遗产税。房产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人需要对继承来的房产办理过户的,需要先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携带房屋所有证、继承公证书、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办理过户申请书到房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如果房屋是通过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得来,还需要提交赠与合同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缴纳手续费、印花税、测绘费等费用,经过房管局负责人员审核,办理过户。
房产证未下来的房子不能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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