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权:(一)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涉及城市管理执法领域的其他职责和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调整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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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一般是情节不是很严重的,主要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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