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纠纷中孩子随谁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氏。
针对女方性激烈变更父母的姓氏能要回抚养费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 因姓名变更产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嫩里的人本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诉讼。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