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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纠纷中孩子随谁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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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你所述情况,建议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抚养权,法院一般根据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虽然物质条件重要,但法院更倾向于保障对孩子的照顾、关怀,一个物质条件优越的家长,如果没有意愿和时间照顾孩子,对孩子成长也是有害无益,因此,如果对方长期将女儿交给你抚养照顾,而女儿也愿意跟你一起生活,则可以说明,对方实际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没有尽责照顾孩子,你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更愿意照顾女儿,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孩子跟你生活更有利其成长,此外,不知道你女儿现在多少岁,如果已经年满十周岁,法院需要征询孩子的意见。
如果离婚后男方抚养孩子,女方请求变更抚养权的,直接起诉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从法理角度讲,姓名权是公民个人人身权的一种,法律应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但在实际中,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即父母不同意子女决定和改变姓氏或子女决定和改变姓氏伤害父母感情的情况。同时我又联想到,关于子女受教育权的问题,若子女长大成人后,责怪父母未为自己选择最好的教育方式或教育机构时,而父母已经没有做到,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教育方式或教育机构,令父母承担教育费用的问题。显然不能,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同样子女成年后,责怪父母未给自己选择漂亮的姓氏或名字,再去变更,让人从感情上无法接受。从另一个方面讲,一个人成年后,他的名字已经用了很长时间,在户籍上、档案中以及社会认同上都已经确定下来,再去变更,势必导致一定的不稳定性和麻烦。法律出于保护一个人姓名权的考虑,为社会上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我认为是不科学的。所以我认为子女户籍上的姓名决定权应赋予父母,法律直接规定子女姓名决定权由父母行使,子女起笔名或其他名字的权利由其自己行使,户籍上的姓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与名人或伟人重名或与其他同事重名引起不便本人申请变更的、名字中含有引人误解并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被收养解除与原父母关系申请变更为养父母姓氏的、其他应当变更姓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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