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工资集体合同:(一)双方协商一致的;(二)签订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废止的;(三)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改变或者破产、兼并、解散、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四)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五)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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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允许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变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宏观调控计划修改或取消;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所谓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集体合同没有履行或虽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订立集体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原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所谓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后,未履行完牛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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