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军兵种政治部负责军兵种部队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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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解放军预备役军人中的军官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等。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如果军人的同一行为既触犯了《军人违反职责罪》又触犯了《刑法》的其他罪,就应严格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军事任务期间犯了罪,那么他就不能适用普通法条。反过来,不是在军事任务期间犯的,那么他所犯的罪,适用与普通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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