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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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废止。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不影响劳动法的效力,只是其中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应当使用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仍然继续有效,只不过二者不一致之处,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原因是新法优于旧法。且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作出了更详细更新的规定,除了劳动合同相关事项,劳动法还对劳动关系中的其他方面做出了规定。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某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当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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