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 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职工生育(含流、引产)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女职工在不同 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医疗费用将会有不同的定额标准。 顺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助娩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剖宫产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因母婴原因需中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此外,女职工在门诊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时,其定额标准为: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 一级医院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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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一次性生育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用是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在生育期间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对于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经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费用可以由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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