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缴纳了生育保险,劳动者产假期间领取了生育保险支付的产假津贴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再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因为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具体延长多少天,需要查看所在城市的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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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女职工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而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分为两种情况:在实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支付标准一般为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也有的地方规定,以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由于女职工未能向企业提供劳动,理所当然不能享受工资待遇,但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单位未给其缴纳生育保险时,应当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所以,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同时享受,只能二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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