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申请复议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行政处罚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暂时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求得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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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报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公安机关会接受检察院的意见,但是如果不接受的话,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起复议 如果检察院复议后仍然认为不批准逮捕,这时候,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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