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申请复议涉及的情况较多,例如,行政处罚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不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暂时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求得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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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报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公安机关会接受检察院的意见,但是如果不接受的话,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起复议 如果检察院复议后仍然认为不批准逮捕,这时候,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核。
1、行政拘留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司法拘留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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