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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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赋予离婚主体的一项权利,对于其背后的法律实质,主要有“补偿请求权说”和“不当得利请求权说”两种说法。“补偿请求权说”认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在离婚时应当从对方处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认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付出较多的劳动而使另一方因此获得了利益,应当以不当得利请求权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离婚救济措施之一。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分别财产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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