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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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合同制员工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赔偿。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权不继续签订用工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合同遗失之后,如果当事人都承认合同的存在,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那么即使合同丢了,也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如果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则需要寻找其他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存在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在诉讼时,原则上要提供合同原件,如果没办法提供原件的,法院查明复印件真实性之后,也可以采纳。但证明复印件真实性的举证义务在当事人一方。如果合同遗失的原因,是行为人故意所为的,意图损害当事人的权益,或者故意盗窃、毁损,使达到违反合同约定的目的。丢失人应进行报案,追究其责任。合同遗失了,还可以通过媒体、报纸,进行公告,宣布该合同作废,然后与相对人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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