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梯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由有资质的维修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二)电梯轿厢内必须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使用守则》。(三)轿厢内必须张贴“儿童需由成人陪同”标识,轿厢门内侧必须张贴“禁止推门”标识。(四)必须有完善的电梯钥匙(如三角钥匙)管理制度。(五)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必须配置监控录像装置。(六)鉴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中未对运行速度在1米/秒以下电梯的门开启力进行规定,为防范类似“8.12”电梯意外事故的发生,“旁开门”式电梯的使用单位应采取相应预防措施:1、派专人负责操作电梯;2、载货用途的“旁开门”电梯应指定人员保管电梯钥匙,仅在有运载货物需要时才开启电梯。(七)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应积极向电梯使用单位宣传电梯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知识,每次进行维护保养时都要认真检查轿厢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张贴情况,发现有缺损的,应主动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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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住宅电梯费按常住人口计算(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的),第二层业主自愿不乘坐电梯的,可不收电梯费,从第三层开始计收。高层住宅电梯可实行月票和次票,由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月票票价: (1)按层计算;张/人=10元(第三层)+0.30元×(N-3),N为楼层数。 (2)按常住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0元计收。次票票价:单上单下每人次0.30元,上下往返每人次0.50元。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确实是一项惠及百姓、广受欢迎的“民生工程”,大多数居民从大局出发,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协作、公平合理”的民法精神,给予支持配合,使很多既有住宅楼包括老旧小区单元安装了电梯,告别“爬楼难”,极大方便了出行,让人民群众获得了“上上下下”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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