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二)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三)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四)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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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等。
(一)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大沽河、小沽河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10米,其他河道护堤地为堤防外坡脚向外不超过5米。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保护范围:大沽河、小沽河为河道管理范围相连50米范围,其他河道为河道管理范围相连30米范围。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建设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2.种植阻碍行洪的高杆作物和树木,设置行洪障碍物;3.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禽畜;4.开挖窖井、垦堤种植;5.倾倒、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垃圾。 (三)在堤防保护范围内,禁止打井、钻探、爆破、挖筑养殖池、采砂、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和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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