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溪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弃置或者倾倒余泥、余渣、泥浆、垃圾等废弃物;(二)种植除堤防防护林之外的高秆农作物和树木;(三)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四)擅自采砂等破坏河床的行为;(五)擅自占用、填埋、圈围、遮掩、围垦河滩或者水域等妨碍河道行洪的行为;(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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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和渣土、堆放非防汛物资;在行洪河道内种植有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在堤防和护堤地,从事放牧、葬坟、晒粮、开渠、打井、挖窖、取土、存放物料、开办集市贸易、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等。
不当得利返还范围如下: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折价返还,原物损坏后有代位物的,应当返还原物代位物;受益不能按其性质返还的,应当返还其价值;受益人的善恶意影响返还利益的范围;益人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后,国家应当收缴,而不是返还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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