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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缴纳住房维修基金的标准一般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遵从法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是国家为住房维修基金的收取制定了一个比例范围,收取比例在这个范围内进行波动调整,这个比例是按照购房款的2%-5.2%进行确定,由业主向售房单位缴纳。该笔基金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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