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过了1年这个期限,一般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目前,只能以人身损害为由提起诉讼,且需要抓紧时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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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办理工伤案件,有效保护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工伤保险条例》首次规定了申请期限的制度,并且没有规定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因此,超过1年,一般无法再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出现特殊情形时,超过一年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未参保的,按人身损害办理。当事人年满60岁,即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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