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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不受理范围是: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在下列情形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不符合要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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