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下面的房子外: 1、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2、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房屋不得转让; 3、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房屋不得转让; 4、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 5、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屋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其他房子均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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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这些房屋不能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下列房子不可以转让: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未按照规划许可建造的;不具有合法、有效权利来源证明的;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已被依法征收、没收的;转让转售未经共有人、承租人、抵押权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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