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已查明,且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 此种情形,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理由是,交强险采取“随车主义”,即投保交强险之机动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或先行垫付,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的过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或先行垫付。 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因该机动车已交保险费,成为“机动车危险共同体”中的一员,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或垫付。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垫付的理由。再者,保险公司的垫付数额,较之救助基金垫付的数额为多,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此种情形的垫付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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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逃逸得罚款交强险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强险承险公司但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进行赔付,并且不得以被保险人肇事逃逸为由拒赔。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保险不可以拒赔。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不属于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凡是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应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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