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已查明,且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 此种情形,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理由是,交强险采取“随车主义”,即投保交强险之机动车,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或先行垫付,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的过错,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赔偿或先行垫付。 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因该机动车已交保险费,成为“机动车危险共同体”中的一员,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或垫付。驾驶人故意逃逸,其主观上虽有过错,但逃逸时事故已发生,保险公司的责任亦已发生,逃逸只能成为保险公司向驾驶人追偿的理由,而不能成为拒绝垫付的理由。再者,保险公司的垫付数额,较之救助基金垫付的数额为多,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因此,此种情形的垫付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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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交强险立法原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依然需要承担理赔责任。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商业险不进行赔偿。第一,对于交强险部分,相关法律并未将肇事逃逸归入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之内,且《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对于商业险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只应对逃逸行为扩大损害的部分负责。保险人以肇事逃逸由为免除自己的全部赔偿责任,违反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予赔偿的情况: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却又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因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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