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析】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 确立过错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因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无过错方的权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关于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上述四情形中,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还可能涉及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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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财产是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程分割。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后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但需就还贷部分以及房产增值部分给予对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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