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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时,不需要全部继承人到场。立遗嘱,是立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权益的行为,是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为立遗嘱不是和他人共同处分,而是自我决定、自己处分,不受他人左右,不是共同行为。公证遗嘱除了公证员外,必须到场的是遗嘱人本人。其它人员是否到场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和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公证遗嘱须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若立遗嘱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场,可以要求公证人员上门公证。而对于继承人是否需要到场,并无要求。
遗嘱人本人。其它人员是否到场,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办遗嘱公证手续时,遗嘱人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代办。立遗嘱人要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没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要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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