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请求移交在押人员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并保证在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结束后及时将在押人员送回的,对外联系机关应当征求主管机关和在押人员的意见。主管机关和在押人员均同意出国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由对外联系机关会同主管机关与请求国就移交在押人员的相关事项事先达成协议。在押人员在外国被羁押的期限,应当折抵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判处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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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债权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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