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对妨碍选举、临时制作、破坏选举、妨碍选举、被选举人的处罚有哪些,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3、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4、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5、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6、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7、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破坏选举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对于破坏选举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违法主体为机关单位人员还需要给予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受到破坏的选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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