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李女士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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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孩子的抚养权还能要回来。孩子的抚养关系在确定之后,不可以随意更改的,只有符合以下规定,才可以更改抚养权: 1、父母双方都同意更改的,双方可以达成协议,约定更改抚养权; 2、双方协商不成,但父母一方有正当理由的,孩子的抚养权还是可以更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改孩子的抚养关系,然后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孩子的抚养权在离婚后可以要回来:1、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2、对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孩子行为,或者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孩子已满8周岁,愿意和另一方生活,并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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