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在《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中将“贷款公司”界定为: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很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贷款公司”。原因是,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还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只是从事金融业务(贷款业务)韵特殊的非金融企业。这种身份上的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抵押办理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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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主体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只向他人提供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贷款服务的公司。只要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的,且其借款利率不超过国家的相关规定,那么小额贷款公司就是合法的。
合法的,只要有正规的工商渠道,这样的民间金融机构很多,是银行的补充。扣除高额手续费后放借款,小额贷款公司100%业务不合法,将来一投诉就会被处罚。银保监会,公安部等七部委就联合发出通知。不准收取砍头息,认定标准就是:贷款本金和实际到手金额不一致,在贷款发放前或者同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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