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一般违约,出卖人仅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使合同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出卖人和中介人员不能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误认为买受人出现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便可解除合同。而实际上,如果买受人违约,但只构成一般违约,且买受人愿意并且能够继续履行,特别是买受人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出卖人不能行使要求解除合同,应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使合同继续履行。 2、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方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出现根本违约时,出卖人获得合同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出卖人在具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继续接受买受人的履行,应视为出卖人以实际行为放弃了其所具有的解除权。从防止滥用解除权的角度,一般不宜认定出卖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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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违约情形: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房的;交房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买方正常居住的;或者迟延交付房屋的等。
出卖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及出卖人行使约定或法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在实践中,后者是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常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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