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一般违约,出卖人仅能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使合同继续履行 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出卖人和中介人员不能区分一般违约和根本违约,误认为买受人出现了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便可解除合同。而实际上,如果买受人违约,但只构成一般违约,且买受人愿意并且能够继续履行,特别是买受人已经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出卖人不能行使要求解除合同,应通过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使合同继续履行。 2、买受人根本违约,出卖人方可解除合同 买受人出现根本违约时,出卖人获得合同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出卖人在具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继续接受买受人的履行,应视为出卖人以实际行为放弃了其所具有的解除权。从防止滥用解除权的角度,一般不宜认定出卖人可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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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违约情形有: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由于出卖人的过错不能依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出卖人擅自变更商品房规划设计的。
有下列情形: 1、延期交房。 2、质量存在问题。 3、房屋实际面积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4、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与约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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