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由此可见,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应该按照征收时,土地市场价格评估补偿。若您还有疑问,建议您来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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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企业进行拆迁时,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果被拆迁人只有一家企业单位时,由企业单位指定评估机构,该评估机构必须具备房地产评估的相应资质。如果被拆迁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选定评估机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法则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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