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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标的物在法律上呈现出复杂的形式,既可以是已建房屋,也可以是未建房屋,还包括建筑物和社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含义,所谓买卖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协商签订的由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该标的物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在买卖合同中,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金的一方称为买受人(买方)。 买卖合同的特征为: 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出卖人交付并转移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 2、买卖合同是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卖方给物,买方给钱;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合同,在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了互为给付的关系,因此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除另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之时起成立; 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采取的形式,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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