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的条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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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能否被法院执行,答案是不一定。通常来讲,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 如是一套豪华别墅,则有可能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如仅有一套普通房屋供所有家庭成员居住,则有可能是生活所必需的。 法院通常不强制执行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 因此,判断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需要识别唯一住房是否属于生活所必需住房,属于则原则上不能执行,不属于则可以执行。 生活所必需住房的判断标准: 1、房屋的面积大小、房间数量等是否超出了社会一般民众的居住水平,如果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是一套“豪宅”,自然不属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2、被执行人是否实际使用该房屋,以及房屋的主要用途是否为家庭自住,若房屋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或者被用于出租经营使用,说明被执行人肯定存在其他住处,对其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并不会有任何影响。 3、根据学历、工作、收入、年龄等综合判断被执行人生活能力,如被执行人已经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执行唯一住房可能会致被执行人流离失所、生活困顿。 唯一住房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 1、被执行人子女有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产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唯一的住房可能被法院强制拍卖的。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唯一住房是不可以进行拍卖。唯一住房符合相关条件,也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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