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应当依法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并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以及报检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检,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报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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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由公安部、外交部于1986年12月27日发布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了落实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本条例对普通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出规定。 同时,实施这一条例,对于扩大对外开放,推动旅游业繁荣发展,汇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端人才,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对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条例重点对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作了规定,对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进一步细化。 为了贯彻出境入境管理法确定的“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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