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时被用人单位辞退(或称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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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办法如下: 1.如果是无故辞退,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二倍的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 2.如果员工符合《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则可以按照法定的赔偿标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龄补偿。 3.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己失职、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原因辞退的,单位不用予以赔偿。 在合同尚未到期遭到辞退时,劳动者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到相关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直接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期满且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以该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准计算,计算规则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前述所指“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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