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按照国家规定需具有相应资格的,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的、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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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如下: 1、安全健康保障权; 2、知情权和建议权; 3、监督权; 4、紧急情况处置权; 5、社会保险和民事赔偿; 6、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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