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进行投诉 1.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2.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根据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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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克扣员工工资的,员工可以向劳动局申请仲裁。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时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无没有正当理由克扣工资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1、与公司协商。公司扣工资的,应当说明扣工资的理由,甚至所依据的相关规章制度,且相关规章制度是已经过事前公开公示,否则,公司属于无正当理由克扣工资,属于无理的违法行为,职工可以要求公司全额支付工资及相应利息损失。 2、如协商不成的,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协助处理解决。 3、如仍未解决的,可以至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处理解决。 4、如劳动仲裁生效后,公司拒绝执行并拒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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