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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2022-11-04 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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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4 回复

专业分析: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 (2005年8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根据2008年11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驶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业主大会规程》等配套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建设工程项目、物业类型、社区建设等因素。 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一个小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分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可以划分为两十以上物业管理区域。 属于城市建设中自然形成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和非住宅物业,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州(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等部门负责划分。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命名。 新建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名称命名;已形成的物业管理区域按照住宅小区、街道、社区的名称等因素命名。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名称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原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部门核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将物业交给业主的建筑面积达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将物业交给第一个业主之日起满两年的; (三)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 第九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表决权限,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设厅1996年1月28日发布的《云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现在已经被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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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制定违法建筑的具体认定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 违法建筑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筑的继续状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筑的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协调联动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违法建筑处置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置城镇违法建筑。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村违法建筑。 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安全监管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处置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和违法建筑处置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城乡规划实施和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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