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章程以及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职称证书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及人事档案代理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个人简历等材料,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 (七)办公场所证明,主要办公设备清单; (八)出资证明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九)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十)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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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三个等级。各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与招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招标项目主管部门为当地建设委员会。国际招标、中央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分别由建设厅(委员会或局)、发改委和财政厅(财政局)管理,具体管理部门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代为组织招标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根据各招标机构组建的不同,招标机构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招标机构在招标业务操作过程中,接受不同行政部门招标监管。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国际招标、中央投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分别由建设厅(委员会或局)、商务部(地方为商务厅)所属的机电司(地方为机电办)、发改委和财政厅(财政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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