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护理费赔偿的举证 如果是雇用人员护理,护理费就是人员工资;如果是家属护理的,就是家属的误工费用。其证据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 2、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 3、家属护理的,按照证明家属误工费用提供证据。 注意: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应当说明需要护理的时间,需要护理的人数;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应当有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家属护理的,其护理的误工费用不得过高,否则按照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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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证据包括: 1、误工日期证明。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如果受害人死亡的,误工时间确定从事故发生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当然这种情况下,有的地方法院是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2、收入证明: (1)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交通事故要求赔偿,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 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通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证明,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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