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系统参与者申请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用户,需经人民银行授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应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设置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由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不包括地市中心支行,下同)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所属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加入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由人民银行当地地市以上分支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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