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目的明确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具有特定、明确、合理的目的,不扩大使用范围,不在个人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改变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 b)最少够用原则——只处理与处理目的有关的最少信息,达到处理目的后,在最短时间内删除个人信息。 c)公开告知原则——对个人信息主体要尽到告知、说明和警示的义务。以明确、易懂和适宜的方式如实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等信息。 d)个人同意原则——处理个人信息前要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 e)质量保证原则——保证处理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密、完整、可用,并处于最新状态。 f)安全保障原则——采取适当的、与个人信息遭受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相适应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未经个人信息管理者授权的检索、披露及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个人信息。 g)诚信履行原则——按照收集时的承诺,或基于法定事由处理个人信息,在达到既定目的后不再继续处理个人信息。 h)责任明确原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责任,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并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进行记录以便于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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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处理个人信息原则是合法、正当、必要基础上的知情同意。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处理个人信息原则是合法、正当、必要基础上的知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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